释义 |
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小额现金交易发票。 通常使用于购买一些日常消费品或服务,如购买食品、饮料、报刊、超市商品、修理家电等。因此,通用定额发票属于一般费用或日常消费费用。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通用定额发票通常归为“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 通用定额发票是我国税务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而设立的一种发票类型,其开具条件包括: 1、纳税人应当具有发票开具资格,即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开设发票专用章,并将专用章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应当合法取得货物或者接受劳务,并且该货物或者劳务的税率适用通用定额税率; 4、发票金额应当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通常为不超过100元的货物或者劳务; 5、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发票内容,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纳税人开具通用定额发票时需要遵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