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岗三责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三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实行本职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日常工作各司其职,抓好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处处有监督。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加强对分管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和监督,主导分管业务工作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对重大事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不敷衍搪塞,不推卸责任。分管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常规工作报告由局办公会议定期统一组织,临时重大事项及时处置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年度工作年终集中报告。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见要求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督促分管科室、二级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分管部门深入查找廉洁风险点,认真建立和落实防控机制,完善程序管理,及时发现并介入解决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要腐败问题线索要态度鲜明、措施果断,坚决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实行安全稳定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实行分管业务以条为主、包联片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责任体系,加强分管单位 (含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分管和包联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从实从细从严排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指导包联学校对开展重大活动、重要工作进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范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意见指出,凡分管范围和包联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件和因稳控不力造成重大维稳事件的,产生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的,或出现精神懈怠、工作不力、质量滑坡的,将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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