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安部、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决定、指示,部署和指导全县公安工作。 2.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训练和警务督察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全县公安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为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建议。 4.直接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察工作;侦查、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组织协调重大警务行动;协调和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管理县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国境,往来华侨、港澳台人员和入县境的外国人、外籍华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