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备案。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私宰生猪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