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身份证明资料,若是公司法人,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 2、涉及 房地产开发 的,需提供 土地使用权证 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涉及房产预售、销售的,需提供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 4、涉及房地产 所有权转移 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涉及继承房产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 继承权公证 书”、 房产所有权证 、契税发票; 7、涉及 遗嘱继承房产 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8、涉及赠与房产的,需提供“赠与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