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1、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 2、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3、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4、第四部分(第9-17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5、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的作用: 1、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凭借标注了统一代码的登记证照,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和办理相关业务; 2、社会公众可通过统一代码在政府和其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3、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可利用统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挖掘和业务协同。 综上所述,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一份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