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对判决仍不服的,应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