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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物二卖的合同效力分别是怎样的
释义
    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无法都履行。对于一物二卖的,如果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则合同标的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二、如果双方均未受领的,则先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方赔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受领也没有付款的,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一、一房二卖优先权顺序是怎样的
    一房二卖优先权顺序如下:
    1、登记主义,优先履行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卖合同;
    2、物权占有主义,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支持优先合法占有的一方。各份合同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如果有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一般应认定履行已合法占有房屋那一方的买卖合同;
    3、请求权优先主义,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
    4、综合认定,既未过户,也均未实际占有,综合考虑决定。各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也均未交付、占有。则应综合考虑确定应履行的合同。如,实际付款数额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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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