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专线供电的规定 |
释义 | 《供电监管办法》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规定 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电压偏差的允许值为:35kv(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10kv(伏)及以下的三项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以及-10%。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供电监管办法》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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