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核实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所填写的健康告知表。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说明已有起搏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购买保险时及时告知投保人有义务说明已有起搏器,且投保人可以证明未说明起搏器是由于保险公司未尽义务导致的,保险公司仍应履行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保险标的作虚假陈述或者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向投保人告知其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如实告知的事项,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告知投保人有义务如实说明已知的情况,或者未在合同成立后及时要求投保人说明,致使保险人不能免除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