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社保退休政策 |
释义 |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1款、第2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4.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5.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6.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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