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