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
释义 | 保险合同纠纷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一、保险金请求权人是谁 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强制保险的特征 (一)强制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 尽管绝大多数强制保险都是政策性的业务,但仍然由商业性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开办,因此是商业性的险种;而社会保险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 (二)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是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侵权而受到经济损害的第三方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得到赔付 因此原则上强制保险均为责任保险(在我国,意外伤害保险由于特殊原因也是强制保险的一个险种)。而社会保险中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人)是为自己投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赔付金的是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借款人意外险的责任及其限定条件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指: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这一点有两个限制条件:首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其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这一点包括三点含义: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也就是说: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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