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荒漠化的解决措施 |
释义 | 土地荒漠化的解决措施:1、保护现有植被,加强林草建设。在强化治理的同时,切实解决好人口、牲口、灶口问题,严格保护沙区林草植被。通过植树造林、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建设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的立体防护体系,扩大林草比重。在搞好人工治理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加大封禁保护力度,促进生态自然修复。由于飞播具有速度快、用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因而对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偏远荒沙、荒山地区恢复植被意义更大。2、在荒漠化地区开展持久的生态革命,以加速荒漠化过程逆转。关键是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如不合理的水资源调配制度,是造成我国西北河流缩短、湖泊萎缩甚至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土地荒漠化的直接原因。3、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过速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通过开展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认识水平。关心、爱护环境,自觉地参与改造和建设环境,形成全社会的风尚。同时,国家要有计划地对局部荒漠化非常严重,草地和耕地几乎完全废弃,恶劣的自然环境已经不适于人类生存的地区,实行生态移民。4、扭转靠天养畜的落后局面,减轻对草场的破坏。要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规定合理的载畜量,大力推行围栏封育、轮封轮牧,大力发展人工草地或人工改良草地,发舍饲养畜。加快优良畜种培育,优化畜种结构。5、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市场要求合理配置农、林、牧、副各业比例,积极发展养殖业、加工业,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还可利用荒漠化地区蕴藏着多种独特的资源,如光热、自然景观、文化民俗、富余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开发旅游、探险、科考产业等。6、优化农牧区能源结构,大力倡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利用非常规能源,如风能、光能、沼气等能源,以减轻对林、草地等资源的破坏。7、做好国际履约工作的同时,加强防治荒漠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资金与外援。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措施是有哪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2、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综上可知,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另外,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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