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姓名权属于什么权 |
释义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具体包括:1、改名权。2、姓名使用权。3、自我命名权。 一、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二、改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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