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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物是丧失占有的无主物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遗失物是否存在善意取得
    遗失物原则上不存在善意取得,但有例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拾得遗失物属于占有吗
    拾得遗失物属于占有的,因为实际上对于捡到东西的人员来说,他们对物品可以进行一个实际的控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遗失物的除斥期间
    遗失物的 除斥期间 是两年。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 诉讼时效 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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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