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的调整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之和上限不得高于4742元,下限不得低于138元;缴存比例在5%至12%范围内。 二、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缴存单位认真核实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及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缴存状态等)是否准确无误,若有信息变动,单位经办人持证明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综合柜员处(各业务网点)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