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如何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的 |
释义 | 法律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得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使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以立法来落实。 3.法律效果上的认可和惩罚机制,在执法和司法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一、人民法院是根据什么决定设置的法院? 人民法院是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高空坠物过错推定责任 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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