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全面清理全区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社及划入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单位暂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在行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相对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行政职权以政府公布的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为依据,公共服务以政府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依据。全盘联动,信息共享。各责任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各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