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类型及被许可人在商标侵权中的诉讼地位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许可的种类一般包括:(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被许可人因自己从商标注册人处通过许可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自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清求得到支持,同样也是自己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前文已经论述。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商标的使用权。而非商标所有权。依照合法程序取得商标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管是何种许可方式,他们均可以因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裁判,要求停止侵害、赔偿、保护自己商标使用权行使的合法环境。 从与案件的关系看,商标被许可人显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传统的物权具有排它性,但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一旦被许可人根据许可合同.取得相应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即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行使商标的使用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商标权人无异当某种非法侵害行为使被许可人合法获得的商标使用权的环境遭破坏时.其权利与商标权人一样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一旦侵权行为被确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到影响的事实也即得到承认。 当法院裁判不法侵权人给予赔偿时。商标被许可人应当成为接受赔偿的主体;当法院裁判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时,商标被许可人也不能以同一理由再另行提起诉讼。如果排除了普通许可或者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能通过主动的诉讼形式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赔偿,而只是以依附于商标权人的地位存在,这将会在无形中降低商标侵权人的犯罪成本。由此可见,商标被许可人完全满足民法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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