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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刑诉法124条询问通知书
释义
    您好,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对待,严格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按本条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但是,有些案件,如集团犯罪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在二个月内难以完成侦查任务,法律规定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注意,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而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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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