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目主要包括:
 1、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目指的是增值税税法对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应税品目。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按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执行。增值税税目按大类产品设置,并根据税收政策需要规定若干子目与细目。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通过划分增值税税目来规定,凡列为增值税税目的大类产品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