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变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