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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没收物品都是怎么处理的
释义
    律师分析:
    1999年1月5日,在正式成立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同时,正式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执法队伍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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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