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的原则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原则具体如下: 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 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 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 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 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 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 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 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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