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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分割中应该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释义
    遗产分割原则:遗产分割请求权是形成权,不受时效限制,他人不能拒绝。胎儿继承份额应保留,按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应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可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物尽其用原则,兼顾继承人利益,保护遗产价值。
    法律分析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遗产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形成权,权利人得随时行使,并不因时效而消灭,并且因遗产共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共有,不同于以维持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其原本就以遗产的分割为终局目的,因此,继承入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他人不得拒绝。当事人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遗产分割时,当事人应当互谅互让,协商处理,无论是遗产分割的时间,还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额,都应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当然,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这是指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结语
    遗产分割遵循自由原则,继承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遗产,而此请求不会损害他人利益。胎儿的继承份额应予保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当事人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并可寻求调解或诉讼解决。遗产应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效用,同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得以保留,以便合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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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