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要求包括不能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的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