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合同的开荒地一般情况下不会无偿收回,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 集体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