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代理权的滥用具体如下: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