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云南:理科608分,位次6827。文科638分,位次1049 安徽:理科590分,位次15116。文科586分,位次1610 甘肃:理科527分,位次7495。文科546分,位次1005 广西:理科568分,位次9892。文科604分,位次1200 贵州:理科557分,位次8313。文科620分,位次1019 河南:理科594分,位次18630。文科590分,位次2097 江西:理科581分,位次9375。文科584分,位次1588 宁夏:理科536分,位次1315。文科568分,位次230 青海:理科527分,位次807。文科425分,位次3754 四川:理科591分,位次23044。文科589分,位次3080 山西:理科561分,位次9666。文科563分,位次1349 新疆:理科522分,文科519分 黑龙江:理科553分,位次5838。文科562分,位次661 内蒙古:理科528分,文科575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高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