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主要步骤 订立合同一般经过要约,承诺。 (一)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是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遇到强制撤销要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本文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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