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7、 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8、 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