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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前后相悖属于情势变更吗
释义
    属于形式变更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政治事件。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比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2、因此,迟延验收、延期交房不属于情势变更。如果仅仅是延期交房导致违约,开发商没有抗辩理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按照实际损害主张赔偿,包括办理按揭损失。那么来说:资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情势变更的情势是什么意思?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以上是关于政府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前后相悖属于情势变更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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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