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的宅基地如何实现权益共享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修建住宅需符合规划,并申请批准。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合法,张甲无权阻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多样,统一标准是建房用地审批表。一个户口本算一户,宅基地及房屋属于一户家庭共同共有,除非有出资建造证据,否则不按份共有。宅基地房属夫妻共有财产,户主只是代表,宅基地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为家庭共有。兄弟姐妹只有在同一户口本下才有份。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规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动工兴建。因此,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为合法,办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张甲无权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而由于结婚、生老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而这个标准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一个户口本算一户。成年子女应当可以申请新的个人的一个户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应该是一户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钱出资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户口本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没有份的,父母也没有份。同一个户口本的才有份。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通知的规定,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他们的行为合法,张甲无权阻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这个标准是建房用地审批表。因此,农村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应该是一户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建造,否则宅基地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户主名下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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