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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用公共资源犯法吗
释义
    占用公共资源违法但不犯法。
    占用公共资源是占用了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刑法中只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如下:
    1、占用城市道路(含主次干道,街巷)、绿地、广场、河道(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住宅小区等单位内的道路、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3、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超过审批期限未及时清除的大型楼顶式、立柱管塔式等违法广告设施,已经到期尚未拆除的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立的广告,沿街门店一店多牌的招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违章占用道路空间、侵占公共资源的建筑物、构筑物。
    综上所述,占用公共资源违法但不犯法,其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共资源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与公共资源方发生矛盾时,不能疏忽广大公众的感受。由于公共资源的开放性,让大量人员对于这种资源珍视程度减弱。长时间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让部分公共资源处于闲置状态,而有需要的人却无资源可用,恶性循环,形成不良的社会资源浪费习气。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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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