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高温费是哪几个月 |
释义 | 1、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例如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2、在津贴标准方面,各省份区别也较大。近期一些省份对高温津贴作出了上调。本月,江苏将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涨至300元,每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3、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一、高温费的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关于高温费的具体发放方式,各地可以参照各省级人社部门等的具体规定。比如浙江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主要见于下列文件: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其中提到: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2013年7月5日)。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2013年7月28日),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后关于高温费,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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