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庭上注意事项 |
释义 |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具有不可逆的性质。已经审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改变。因此,在处理仲裁的问题需要小心谨慎,那么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一、公司拖欠工资会怎样 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如下: 1、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要是逾期还不及时支付工资,那么可以责令单位想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里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金额的50%-100%; 2、若是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话,可以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仲裁庭和仲裁员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即依照“一案一庭”的原则组成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独任制,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制,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共同审理。《组织规则》规定,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 2、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可以成为仲裁庭组成人员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职员 仲裁员有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两种,二者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无论是专职仲裁员还是兼职仲裁员,都应满足上述条件。《组织规则》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作了详细规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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