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立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 |
释义 | 当事人 原告**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被告成都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集团诉称,1997年7月7日,**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0440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其中包括“油漆、漆、底漆”等。**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涂料;销售五金交电、建辅建材。**集团拥有的“立*漆”商标已在中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公司理应知道,其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并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重点突出“立邦”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产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集团与**公司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解。**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集团对“立*漆”系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以“立邦”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公司立即销毁含有“立邦”字样的宣传资料及包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庭审中明确为法定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依法成立,“立邦”的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集团要求**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无诉权;**公司的行为未侵犯**集团的商标权;**集团提出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集团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7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集团颁发了第104404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为文字“立*漆”和英文“n”、“PAINT”组合,并注明“漆”、“PAINT”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涂料(油漆)、乳胶漆、漆、底漆等。2000年12月12日、13日,**集团许可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使用第1044047号商标。2000年11月16日,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涂料;销售五金交电、建辅建材。2002年4月1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成都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成都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涂料;销售五金交电、铁花、建辅建材;装饰装修。**公司在一份标有“**立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上用红字写有“立邦白玉瓷”、“立邦防脏漆”。在标有“成都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的封面、封底上有数个单独成行的“立邦”二字作为装潢使用。另两份宣传资料在封底印制了**公司的企业名称。其宣传资料的印制时间均在2002年4月前;**公司在其生产的乳胶漆包装桶上标明“**立邦耐擦洗豪华乳胶漆”,其中“立邦”二字为醒目的红色,字号大于其他文字,该包装桶标明的制造商为**立邦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相关说明中,称该乳胶漆为立邦“绿丹雅”内外墙乳胶漆、底漆:立邦“绿丹雅”5170、面漆:立邦“绿丹雅”内墙乳胶漆。该包装桶生产时间为**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 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为:**公司宣传资料上的“成都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印刷错误,故未使用,“**立邦建材有限公司”宣传资料的使用时间是**公司登记成立后、名称变更前,即2000年11月至2002年4月;其乳胶漆包装桶的生产时间是200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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