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逐月还有转业费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举例,29年的军官,领自主择业补助费为15+14x1.5=36个月本人原工资。 2.转业生活补助费: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举例,29年的军官,领转业生活补助为3+16=19个月本人原工资。 3.转业安家补助费: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举例,29年的军官,领安家补助费为4+15/2=11.5个月本人原工资,如果原籍和入伍地为非三类以上艰苦地区,安置地为3-4类艰苦地区的增发8个月安家补助费,安置地为5-6类艰苦地区的增发10个月安家补助费。 4.住房公积金:截止到转业当年12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 5.住房补贴:截止到转业当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住房补贴余额,一般办理腾退军队住房手续后领取。 6.退役医疗保险:截止到转业当年12月31日,个人医疗保险余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某军官在艰苦边远服役满4年后自主择业,本人原工资中是包括艰苦边远和高山海岛津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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