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处罚标准缺乏弹性,同时陈述申辩处理标准不明晰。从而在执行的时候缺乏公平性。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机械,根据我国现行的空头支票处罚标准规定:签发空头支票要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规定过于粗略,对初次违法、情节显着轻微并未造成持票人危害后果或是屡次签发情节严重并对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要区别对待,而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这种一刀切执法,,明显有失公平,有悖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同时也没有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任何的违法都有申诉的权利,但是我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却未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在处理陈述申辩时的处理标准,这样就有失公平,没有标准。无论是什么原因,远期支票,支付密码不符等情况造成的不能兑现,是否应当处罚,要如何处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就大大的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公平性。 对与空头支票的处罚,我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严重的缺陷,要如何完善管理办法,就需要从违法情节上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刀切的模式,往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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