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聊城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的办理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事务区B08
 二、聊城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的办理材料
 1、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艺术品进出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5、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包括作者、作品名称及图片)
 三、聊城市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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