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释义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本质及价值取向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本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极为简便鲜明:“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独立性,就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该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 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当一项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其次,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从实质上分析,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法律行为的否定,不象有些人认为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认,它恰恰是对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和合理补充。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达到协调和互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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