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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只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二)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既可以适用一方违反合同也可以适用无违反合同的情形。,(三)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退休属于终止合同的类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但是终止合同仅限于将来发生消灭的效力。并且二者的法定情形也是各有特色。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 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 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 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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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