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根据《民法典》规定,16-18周岁的,可以“自给自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视为“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18周岁的,如果能“自给自足”并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去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