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和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