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企业兼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 债权债务 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