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都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条件具体如下: 1、本人系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人员; 2、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3、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 4、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 当事人需持户口页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迁户材料至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迁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的信息、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交信息、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党组织关系托管在我中心的集体户人员,户口迁往我市中心城区合法固定住所时,还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到居住地所在基层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