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要使该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录音证据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录音证料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