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该怎么办 |
释义 | 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超过合理期间还未支付的,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尾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理论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涉案工程的所有参与者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包括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任何一手的分包、转包方,只要任何一手未支付完下一手的钱,都要承担责任。只要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完了应支付的工程款,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就可以抗辩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任何一方欠付,就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的款项。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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