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哺乳期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3、乳母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关于产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益具体如下: 1、孕期产前检查请假视作正常出勤; 2、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4、用人单位裁员,三期女职工不得作为裁员的对象; 5、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6、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工作量; 7、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在工作中,女性是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女性生理生上的特殊性,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以保障女性职工劳动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